【事項名稱】資源稅申報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第三條: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55號)第十六條: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第三條: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相關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第十八條: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申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資源稅。在水資源稅試點地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資源稅納稅申報表》 |
2份 |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辦理,辦稅服務廳(場所)的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7.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8.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